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实施细则(试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实施细则(试行)
  • 制定机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9月12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2日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不仅会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还会破坏营商环境和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1、准确界定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第一条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概念】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在民事主体之间因资金融通行为引发的纠纷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方式,虚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要慎重审查民间借贷案件,提高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辨别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二条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审查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的;

(二)出借人主张的借贷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

(三)涉及大额资金借贷,当事人无法提供转账凭证的;

(四)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五)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提起或参加民间借贷纠纷的公证、仲裁或诉讼;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七)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争议或者诉辩不符合常理;

(八)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

(九)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等其他人员对事实依据提出异议;

(十)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十一)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当事人之间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

(十二)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三)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2、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审查方法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