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泰王国在广州建造总领事馆馆舍使用地皮的协议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0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8年02月04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泰王国在广州建造总领事馆馆舍使用地皮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泰王国在广州建造总领事馆馆舍使用地皮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泰方”)就中方在广州向泰方提供地皮建造总领事馆馆舍及其附属设施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中方将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赤岗领事馆区内编号为d-10、d-11,总面积为6389(陆仟叁佰捌拾玖)平方米的地皮提供给泰方,用于建造泰王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馆舍。
二、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上述地皮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泰方拥有该地皮的使用权,使用权期限70年。期满前一年,泰方如希望继续使用上述地皮,应向中方提出申请,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协商,可另签补充协议。
第二条
一、泰方须根据泰王国驻广州总领事馆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协商的价格,如期支付相关费用。若到期相关费用未付清,中方有权更改使用地皮的条件。
二、泰方在付清上述费用后,方取得第一条第一款地皮的土地使用权。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