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在矿产和能源领域开展合作的协议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南非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7年09月2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在矿产和能源领域开展合作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在矿产和能源领域开展合作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统称“双方”,对任一方称“一方”)
鉴于中国-南非国家双边委员会在促进双方在矿产和能源领域合作的作用;
考虑到双方在上述领域的合作符合双方社会、经济和环境利益;
并考虑到这一合作将推动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
双方一致同意:
第一条
合作目的
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并考虑两国的实际情况和在上述领域各自拥有的专业经验及两国具备合作的机会,双方将致力于推动两国在矿产和能源领域合作的发展。
第二条
合作内容
一、双方将通过以下方式,推动在矿产领域的投资与合作:
(一)交流有关矿产领域投资、矿业项目、商业化开发和市场机会的信息;
(二)鼓励双方感兴趣的机构共同...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