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5年02月1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5年02月1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两国间经贸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并为此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对两国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收、海关管理的规章、程序和办理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2.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优惠。
第三条
缔约各方将对原产于或出口到缔约另一方境内的产品在数量限制和许可证发放方面给予非歧视性待遇。
原产于缔约一方境内、进口到缔约另一方境内的产品将根据缔约方的本国法规在法律、规定和税赋方面享有不少于提供给国产产品的优惠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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