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2年12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2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合作,鼓励一国的投资者在另一国领土内的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和
认识到依照本协定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激励该领域经营的积极性,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后者领土内投资的各种财产,主要是:
(一)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公司的股份或该公司中其他形式的权益;
(三)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工艺流程、技术诀窍、商业秘密、商名和商誉;
(五)依照法律授予的特许... ...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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