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5年07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5年07月0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7月2日生效日期1975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的十年内,向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和特权的贷款,金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
一、向莫桑比克政府提供成套设备、单项设备和当地不能解决的建筑材料以及进行技术合作。具体项目及有关实施事宜,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二、向莫桑比克政府提供三千万元人民币的一般商品,分三年提供,每年一千万元。其品种及有关事宜,由两国政府指定的机构另行商定。
第三条
上述贷款,将由莫桑比克政府在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至二000年六月三十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莫桑比克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偿还期限。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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