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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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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8年11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8年11月1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在互惠的基础上,以适当的方式,促进下列各项的实施:

一、互派专业代表团、科学家、学者、研究人员、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访问和考察;

二、互派留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和实习生;

三、组织双方感兴趣的科学技术会议和讨论会;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研究与发展项目进行合作;

五、交流工业知识和技术;

六、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

七、缔约双方可能同意的其它科学技术合作形式。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他们的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公司与企业建立直接联系,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可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

二、根据各自的法律规定,缔约双方或由其指定的机构、代表商定本协定范围内的具体合作项目或合作范围。双方同意的基础科学、应用科学和技术领域的这种合作在本协定的议定书或其它可能同意的方式中确定。

三、缔约双方可委托指定的机构或代表进行不定期会晤,以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和商定进一步的合作事项,必要时可吸收两国与合作有关单位的代表参加会晤。

四、缔约双方委托各自大使馆或其他代表同对方指定的机构保持经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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