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大连劳动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大连劳动局
- 发布日期:1997年04月14日文书字号:大劳矿(1997)95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4月14日效力级别:仲裁规则及仲裁机构文件
大连劳动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劳矿(1997)95号
各区、市、县劳动局、财政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以下简称安措费)的管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和《大连市矿山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及承建单项矿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矿山企业)。
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本月矿产品销售收入中按不低于4%的比例提取安措费,并计入管理费用,在其它应付款核算;没有矿产品的单位,按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20%提取安措费,比例确定后,并报财政、劳动部门备案。各矿山企业不得随意变动提取比例,安措费实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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