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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暂行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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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暂行规则》的通知
  • 制定机构: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02日文书字号:苏劳仲委(2007)3号
  • 生效日期:2007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仲裁规则及仲裁机构文件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暂行规则》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7)3号


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暂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02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保证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做好新时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对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增加第三款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持有异议或者予以否认的,劳动者应当提供相应反证据。

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不超过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审理时一般不组织质证。但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并经仲裁委员会同意的除外。

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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