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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旅游客运汽车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后对进藏外国游客乘车管理的有关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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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旅游客运汽车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后对进藏外国游客乘车管理的有关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22日文书字号:藏政办发(2008)23号
  • 生效日期:2008年02月22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旅游客运汽车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后对进藏外国游客乘车管理的有关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2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旅游局、外办、交通厅、公安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旅游客运汽车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后对进藏外国游客乘车管理的有关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西藏自治区旅游客运汽车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后对进藏外国游客乘车管理的有关办法

(自治区旅游局、外办、交通厅、公安厅)


为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性,清理规范行政许可审批权,理顺行业管理体制,确保政令畅通,加快职能转变,自治区旅游局、外办、交通厅、公安厅就西藏自治区旅游汽车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后进藏外国游客乘车管理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一致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通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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