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1日文书字号:法释〔2026〕11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5月2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法释〔2026〕1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5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202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22日起施行。
2026年05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5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202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相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其他章节中规定依照第八章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相关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以及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的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案件。
第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数罪,其中部分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对该部分犯罪案件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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