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2020年6月11日修订版)
- 制定机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2020年6月11日修订版)
(1997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0年6月1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价格管理和价格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收费,包括经营性收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
价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包括经营者定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经营者定价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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