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入级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8日文书字号:琼府办〔2021〕49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入级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21〕4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入级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入级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入级检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国函〔2020〕88号)和《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外国验船公司开展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入级检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述外国验船公司是指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
第三条
海南海事局负责实施对外国验船公司开展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入级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