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 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6月28日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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