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2月22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6年01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6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 效力状态:已修订 2017-12-22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2月22日修正版)
(2016年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注重节水、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清洁生产,合理规划城乡布局,加强生态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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