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91年05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1年05月17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 效力状态:已修订 2000-12-02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1991年5月17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17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进行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自然生态环境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登记造册,核发山林权证。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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