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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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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0年12月02日文书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号
  • 生效日期:2000年12月02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 效力状态:已修订    
查看 第30号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已于2000年12月2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公布施行。
查看 2000年12月02日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1991年5月17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四条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单位、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取得权属证书。

使用省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证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权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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