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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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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制定机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4年08月03日文书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号
  • 生效日期:2004年08月03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27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04年8月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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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条修改为:“中、小学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跨境狩猎许可和第三款关于跨省(区)狩猎许可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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