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化学储能电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化学储能电站(以下简称储能电站),是指以电化学电池作为储能元件,进行电能储存、转换以及释放的电站。
第三条
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快速反应、及时处置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储能电站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储能电站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储能电站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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