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4日文书字号: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6月24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53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06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决定
(2022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与第二条合并表述,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决定代理、决定接受辞职、撤职等人事任免事项,均适用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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