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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在宋卡和昆明设立总领事馆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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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在宋卡和昆明设立总领事馆的协议
  • 制定机构:泰王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3年08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3年08月2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在宋卡和昆明设立总领事馆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就相互设立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泰王国政府在昆明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为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和湖南省。

二、泰王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宋卡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为宋卡府、春蓬府、拉廊府、素叻他尼府、攀牙府、普吉府、甲米府、洛坤府、董里府、博他仑府、沙敦府、北大年府、也拉府、陶公府。

三、领区范围可随时根据换文达成的协议变更或调整。

四、双方总领事馆成员人数分别以十二名为限,如需增加,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五、各方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设立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六、本协议签字后,双方可在各自认为方便的时间开设总领事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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