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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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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制定机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2月0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全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具有以下涉疫违法犯罪情形的行为,全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毒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按防控要求提供或者隐瞒疫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拒绝接受相关检测或防疫、诊疗措施,擅自离开隔离地点的;

二、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病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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