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在科纳克里签)
- 制定机构: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6年04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6年04月30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在科纳克里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向几内亚派遣由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其中医学专家十四名和辅助人员二名(见附件,中国医疗队专业人数表)。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根据几内亚现行法律和规章与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预防和治疗的医疗工作。
中国医学专家在从事医疗工作过程中,几内亚卫生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中国医疗队尊重几内亚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和规章,以及几内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科纳克里伊涅斯丁医院、法拉纳医院、拉贝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几内亚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几方提供。
为保证中国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提供一些药品和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医院在使用上述药品时,医院可收回成本费,其收入主要用于继续向中方购置药品、器械,同时改善中国医疗队的工作、生活条件。资金管理细则由中国医疗队和所在医院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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