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苏联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苏联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89年01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9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苏联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6月27日生效日期198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苏联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本着发展两国广播和电视方面合作的愿望,并根据两国政府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度的文化合作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免费交换介绍本国重大事件的广播和电视节目。
双方在可能的范围内免费交换供广播和电视用的文艺、纪录、新闻、科普、音乐和体育等方面的录音、录像报道和文字材料。
双方定期相互通报可供交换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条
双方在对方国庆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十月一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为十一月七日),互相免费寄送有关的广播电视节目,供对方选用。这些节目寄给对方的时间不迟于节日前三十天,其中电视剧不迟于节日前三个月。
第三条
广播节目以录音磁带和盒式录音带形式进行交换,并根据可能和对方的要求附寄文字说明材料。
交换电视节目时,根据可能和对方的要求提供一寸或3/4寸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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