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苏丹工作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苏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0年08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4年06月24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苏丹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6月25日生效日期1984年6月24日)
根据一九七0年八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签定的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了加强和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苏丹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苏丹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苏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交流科学和学术经验。
第四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部分医疗器械、药品,其费用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贷款协定项下支付。医疗设备、医用敷料、化学试剂和部分器械、药品及其开展工作的各项需要由苏丹方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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