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威特国政府、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 制定机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威特国政府、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3年02月03日文书字号:2003年第3号
- 生效日期:2003年02月0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威特国政府、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2003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8月3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分别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了初步裁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两部委认为国内产业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根据初步裁定结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10月2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公告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继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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