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10日文书字号:藏财综字(2010)24号
  • 生效日期:2010年05月1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
(藏财综字[2010]24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规定,现就我区边境地区试行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外汇管理部门对上述货物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对未及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而影响企业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