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10日文书字号:藏财综字(2010)24号
- 生效日期:2010年05月1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
(藏财综字[2010]24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规定,现就我区边境地区试行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外汇管理部门对上述货物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对未及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而影响企业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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