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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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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 制定机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01日文书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第11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2019第11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于2019年8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19年08月01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8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规定的4档税额幅度区间和我省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每平方米20元,第五条规定的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可适当提高适用税额的要求,遵循“人均耕地少的地区,适用税额相对较高”的原则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各县(市、区、特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如下:

(一)云岩区、南明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

(二)观山湖区、花溪区、白云区、乌当区、红花岗区、汇川区、钟山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0元;

(三)西秀区、七星关区、碧江区、万山区、凯里市、天柱县、台江县、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都匀市、兴义市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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