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曼苏丹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阿曼苏丹国外交部
- 发布日期:1997年06月0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6月0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曼苏丹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曼苏丹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鉴于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好关系;为发展互利合作,加强两国外交部之间业已存在的磋商;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坚持两国共同努力维护的世界和平与安全原则;并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建立定期政治磋商制度,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在两国首都轮流举行高级官员会晤,每年进行一次,就双边关系和两国共同感兴趣的地区和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二)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住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驻其他国家的使领馆进行接触,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意见。
第三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团及其出席国际会议的代表进行接触,并根据需要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四条
一、双方磋商的问题包括:
(一)与加强两国间双边...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