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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04年8月3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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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04年8月3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96年04月25日文书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号
  • 生效日期:1996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 效力状态:已修订    2004-08-03
查看 第27号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 2004年08月03日
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04年8月3日修正版)
( 2004年08月03日根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创办和经营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业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做到产权关系明晰、组织制度健全、经济机制完善、企业行为规范。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管理,综合协调,扶持引导,完善服务措施,保障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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