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制定机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27日文书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号
- 生效日期:2010年05月27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28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0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0年05月27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对《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条例还适用于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
2.第十四条修改为:“各级预算根据收支规模和财力可能,建立必要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专门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以及应对不可预见的重要公共支出需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使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3.第三十九条中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修改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修改为“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三、对《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并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
2.删去第三十一条。
3.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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